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汤正需 肖敏娜)2月24日上午,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花、李某庆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,在天元区法院开庭审理。区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陈卫华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务。区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杜波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,4名人大代表、5名政协委员应邀现场观摩庭审。
经审理查明,2020年2月至5月,刘某花在其租赁的民房内,以灌装低价白酒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“贵州茅台”“国窖”“五粮液”等品牌白酒,销售金额13万余元,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2.8万余元。2021年10月起,李某庆参与灌装、制作、运输,两人共同非法获利10万余元。
区检察院依法追究刘某花、李某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责任,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两名被告依法处置所有退出流通的假酒或者承担相应销毁费用6000元,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召回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。
法庭审理中,陈卫华宣读了起诉书,指控刘某花、李某庆的犯罪事实。在法庭辩论阶段,陈卫华就案件的定罪、量刑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起诉意见,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,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希望两名被告人改过自新,通过该案的审理吸取教训、深刻反思、积极悔改,也希望通过此次庭审,提高广大群众尊重知识产权、保护知识产权、筑牢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自觉性。
经法庭审理、合议庭合议,法院当庭宣判,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予以认定,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予以采纳。刘某花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李某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,经法院主持调解,区检察院与被告人刘某花、李某庆达成调解协议:一、两名被告人自愿于今年3月24日前支付销毁其所生产、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、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费用6000元;二、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召回信息公开致歉。
法检“两长”同庭履职审理案件,既发挥了一把手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,彰显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,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主动承担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与担当。
一审 曾金春
二审 伏志勇
三审 万朝晖
责编:刘惠明
来源:湖南法治报